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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在付出辛勤劳动的同时,也享受到各自待遇,包括领取工资薪酬、各自津贴和休假等。在假期上面,劳动者有年假、婚假、还有法定假日。像很多传统的节日都是法定假日,单位是要安排放假的,这方面我国有明文规定。那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给广大劳动者普及下相关知识。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了全体劳动者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元旦、清明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也对儿童节、妇女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做了规定。单位应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如果安排其加班,要支付加班工资。
  
  
总结:劳动者在付出辛勤劳动的同时,也享受到各自待遇,包括领取工资薪酬、各自津贴和休假等。在假期上面,劳动者有年假、婚假、还有法定假日。像很多传统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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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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