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

  目前有的家庭里面存在收养的子女,有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收养关系会消失,比如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而养父母在抚养孩子过程中,会花掉一笔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成本等。那么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资料给您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
  
  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尚未成年,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补偿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但是如果是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但如果是生父母蓄意破坏合法收养关系而致使养父母被迫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其抚养子女的费用。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子女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消失后,在确定收养赔偿抚养费用方面,有两种原则。如果是生父母要求回收抚养权的,则养父母可以要求其支付一笔抚养费用,按照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适当补偿。而因养父母存在虐待行为而被迫中断收养关系的,其得不到抚养费用赔偿,相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目前有的家庭里面存在收养的子女,有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收养关系会消失,比如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而养父母在抚养孩子过程中,会花掉一笔...#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要件有哪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不了会坐牢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不了会坐牢吗?不会坐牢,“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如果伤者达到重伤以上级别,且有酒后驾驶情节,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者未达......


·2023年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


·父母双方无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在如今的社会上,我国对孩子的保护及关注是很重视的,一个孩子对一个家庭来说也是很重要的,毕竟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一个家庭的下一代,在一个家庭中就算父母离婚了也是需要抚养孩子长大的,但是......


·如何理解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互吻合的。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


·非法集资诈骗的类型有哪些
      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导致现今非法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具有高科技性、反侦查性及隐蔽性的特点,这对于我们普通民众来讲,由于缺乏对高新科技知识的认识,很容易走进非法集资的圈套,导致自......


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