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托收?
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托收?在当今这个社会,在公司相互间的交往中会涉及到银行这个中间人,银行在各个公司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比如说托收这个概念,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托收并不是经常可以用到,因此大部分的人并不是十分的了解。那么,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托收?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涵义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进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虽然,上述损失出口人有权向进口人索赔,但在实践中,在进口人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的情况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难以弥补全部损失。尽管如此,在当今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人为了推销商品占领市场,有时也不得不采用托收方式。如果对方进口人信誉较好,出口人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则风险可以相对小一些。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当然托收对进口人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如,进口人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总的来说,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
二、当事人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首先我们需要告诉您的是托收的种类,它是属于一种商业信用,但是银行并没有对于当事人委托的货物以及单据等进行检查的义务,同样的,也没有承担付款的义务。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总结: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托收?在当今这个社会,在公司相互间的交往中会涉及到银行这个中间人,银行在各个公司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More>>
·公司办理入职需要什么
公司办理入职需要什么1、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2、一寸免冠照片3张;3、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5、资历或资格证......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有的公司在招收了劳动者之后会将其派往到有需要的公司实际工作,而这样一般建立的就是劳务派遣关系,此时实际签订的也是劳务派遣合同。对于这样的合同也是可以......
·是否需要去劳动局对解除劳动合同报备?
是否需要去劳动局对解除劳动合同报备?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进行办理?
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进行办理?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二、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
·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托收?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