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非法搜查罪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我国的飞速发展,各项的司法制度也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各项法规不仅针对广大老百姓,对于执法机关等也是有要求的。例如执法机关在进行办案需要对相关人员、单位进行搜查的时候,法规对于搜查也是有着详细规定的,如果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就被定性为非法搜查。下面我们将针对公司非法搜查罪是怎样规定的,为您进行介绍。
  
  一、搜查是什么意思?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公司非法搜查罪是怎样规定的?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交出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也包括搜查机关没有掌握在搜查中新发现的。对于事先已经确定搜查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以先动员被搜查者自动交出来,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寻、查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对于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搜查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阻碍执行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其他方法妨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侦查人员发现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交出的物品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的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如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爆炸物、剧毒物品或在其住处放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的,都应当立即进行搜查,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失去证据的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遇到上述紧急情况,进行搜查也必须出示搜查证,不得以逮捕证或拘留证代替搜查证。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搜查的人员及搜查日期。(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样有利于证实搜查情况,增强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便于群众监督,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查人诬告搜查人员违法搜查,保证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的人不得在场。这样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可以防止在检查出现侮辱妇女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确保被搜查妇女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被搜查人诬告陷害侦查人员,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6)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搜查是侦查中获得证据的重要手段,搜查的情况直接关系证据取得的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下一步的侦查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地记录下来,制成笔录,把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提取和扣押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及发现的其他有关犯罪的线索等,一一写清楚,以便侦查和分析案情。作好的搜查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这样有利于保证搜查笔录的准确性,便于核实查对,也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搜查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逃跑了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证明搜查时的情况和向法庭表明为什么搜查笔录上没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的签名、盖章,并可以防止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无理纠缠,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当中,执法机关在进行搜查的时候,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对收藏的范围,人员,搜查证,搜查程序,搜查流程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所以说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可以对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如果在对公司进行搜查的时候,没有相关的证件,可以到相关部门起诉他们非法搜查罪。
  
  
  
总结:随着我国的飞速发展,各项的司法制度也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各项法规不仅针对广大老百姓,对于执法机关等也是有要求的。例如执法机关在进行办案需要对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资料是哪些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资料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


·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么?
      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么?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土地使用权经营年限是怎样划分的?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拥有完整产权的两个证书。土地使用权经营年限的划分有四十年、五十年、七十年之分。住宅用地是七十年限,工业应用土地是五十年限,商业娱乐用土地是四十年限,综合用地是五......


·深圳集资诈骗罪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刑事诈骗,它不单单只是诈骗钱财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集资诈骗也是一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所以,关键时刻还是需要律师来处理,但由于地区不同,律师的收费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方式有哪些
      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小心注意了,稍不注意可能就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过此时也要看公民具体实施的行为是怎样的,那究竟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呢?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下面就让......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都有哪些不同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都有哪些不同一、敲诈勒索与抢劫罪都有哪些不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是: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


公司非法搜查罪是怎样规定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