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隐匿的财产情形有哪些?
有的人在离婚的时候不知情,而在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才发现对方隐匿的有财产,也就是对本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没有得到充分的分割。那要是夫妻在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的财产该怎么办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转移、隐匿的办法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从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4)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具体说来,隐匿财产的行为有很多种,只要是不让对方知道的财产转移行为,都属于隐匿财产的行为。
2、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以对方隐瞒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诉请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是否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实践中,如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财产系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对于隐匿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少分,但对于另一方以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只要此时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时间内,那都是允许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对方隐匿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但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是不会被受理了。
总结:有的人在离婚的时候不知情,而在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才发现对方隐匿的有财产,也就是对本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没有得到充分的分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More>>
·公司法经营活动的概念是什么?
公司法经营活动的概念是什么?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经营活动的范围很广,就工商企业来说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经营性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
·专柜店长交的五险一金是指什么?
在生活和工作中,伴随着制度的不断健全,用人单位都会给予劳动者几种保障性待遇。不管职位的高低,五险一金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那么,专柜店长交的五险一金是指什么?申请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将......
·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
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一、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共同点有哪些?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共同点具体如下:1、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
·征地拆迁费由谁出?如何进行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费由谁出?如何进行征地拆迁?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征地拆迁问题日益突出。若拆迁有关部门不能合理解决民众拆迁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势必会起冲突,造成社会矛盾。那么解决问题的方法......
·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一、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赔偿金吗?
有些时候劳动者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主要是因为单位的一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也就是在单位的逼迫下要求解除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
离婚对方隐匿的财产情形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