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注意事项
夫妻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就是需要对财产、债务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而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时候,讲究一定的分割方法,毕竟现在财产的类型比较多,其中也不乏一些特殊的财产,需要运用特殊的方式来分割才行。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应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主要依照以下四大原则:
1、照顾原则
《婚姻法》第39 条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即照顾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适用平均分割,隐含着保护无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但对对方所得的财产有共同所有权,离婚时一般适用平均分割,维护其利益。
2、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40 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补偿原则。补偿原则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补偿原则能够保障奉献方的利益。
3、赔偿原则
《婚姻法》第46 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赔偿原则。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由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让婚姻中的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
4、帮助原则
《婚姻法》第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即帮助原则。经济帮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即在离婚时一方遇到困难,有帮助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如金钱方式、提供住房等。
直接分割、折价补偿,具体应该选择怎样的方式来分割,当事人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如果是由离婚夫妻协商分割财产,则可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不过要是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判决的话,则就不行了。
总结:夫妻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就是需要对财产、债务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而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时候,讲究一定的分割方法,毕竟现在财产的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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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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