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相信很多人对于遗产的继承都有所了解,所涉及的对象和怎么处理遗产也比较清晰,但是很少人会知道死胎作为继承对象是如何处理的,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又是如何的,下面我们就给出一些参考资料供您阅读。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从上面给出的资料,我们不难知道,胎儿拥不拥有继承权就要根据胎儿的生存状况进行处理,如果一出生就是死胎,那么婴儿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存在了,也就不能继承遗产,所保留的份额将被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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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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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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