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处罚非法集资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碰到非法集资的行为,而普通人又无法识别导致落入集资陷阱,而法律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刑标准,那么处罚非法集资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非法集资最新处置条例征意见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负责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中国银监会在其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非法集资有三项突出问题。
  
  (一)、是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
  
  (二)、是涉案领域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
  
  (三)、是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二、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最新条例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表现方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非法集资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 处罚非法集资条例的内容是什么的解答,如今行骗手段不段刷新让人措不及防,一旦涉及生命财产事件的事我们都要理智对待,不要被一时利益所迷惑。发生被骗或者是发现非法集资的应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总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碰到非法集资的行为,而普通人又无法识别导致落入集资陷阱,而法律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刑标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增加抚养费是由未成年子女在原定数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增加抚养费是由未成年子女在原定数额难以维持目前生活所需的必要情况下提出的,通常情形为以下三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


·商业汇票是什么?
      商业汇票是什么?商业汇票从八十年代以来一直用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具有很强的信誉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商业汇票的信任搞起假票据,对企业的经济往来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损害和危及企业......


·提交资料后多久入职呢?办理入职手续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新一年的毕业季即将来临,众多的应届毕业生将面临求职应聘。而求职者在面试成功之后,就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如约递交入职材料,而完整充分的的入职材料是职员办理入职手续的关键。那么提交资......


·离婚财产公证房产收费标准是多少
      离婚财产公证房产收费标准是多少一、离婚财产公证房产收费标准是多少?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公证需要200元。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民间借贷或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有哪些 丧葬费如何领取
      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有哪些丧葬费如何领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是退休之后去世的话家属是可以领取一部分用于安葬的补贴费用的,这就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丧葬费,那么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是怎......


·重庆醉酒驾驶130以下是否会被判刑
      重庆醉酒驾驶130以下是否会被判刑?重庆醉酒驾驶130以下也会被判刑,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处罚非法集资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