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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减刑吗 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中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在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减刑吗?这要从减刑的适用范围说起,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吧。
  
  一、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很多时候我们会将死缓一起列入到死刑当中,但此时死刑里面其实还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此,对于死刑适用减刑吗,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了。要是被判死缓,那此时就是有可能被减刑的。但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因为不符合减刑范围,所以就是不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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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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