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罚金数额是怎么确立的
其实我国针对盗窃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惩罚手段还是比较严格的。并且在有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对行为人判处罚金,但是法院在判处罚金的时候,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罚金并不可以随便判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盗窃罚金数额是怎么确立的?
一、盗窃罚金数额是怎么确立的?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法院有判决罚金的权力,是否就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判决罚金。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2、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事先并罚,即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以执行总和数额。如果一人同时触犯了数罪并且同时判决了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个时候也应当合并执行,只不过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时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一项,没有必要再执行罚金了。3、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等等。
二、盗窃罪罚金必须交吗?
罚金属于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上述这两条规定,罪犯在法定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最后,许多人会问“交了罚金是不是就不用判刑了”这一问题。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盗窃罪交了罚金,是否还会判刑要看犯罪情节而定,一般有三种情况:1、如果是数额较大,未构成数额巨大以上的,有可能单处罚金,则不会判处刑罚。2、还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而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则一定会判处刑罚的。在上文当中,我们针对盗窃罚金数额是怎么确立的问题,为您做出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针对盗窃罪决定罚金数额的时候,是根据当事人道歉罚金的多少来进行判断的。一般来说,罚金的数额在当事人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我国法院也有规定,在判处罚金的时候,法定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总结:其实我国针对盗窃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惩罚手段还是比较严格的。并且在有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对行为人判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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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罚金数额是怎么确立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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