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江苏省作为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等非农用地规模需求巨大,这也就导致了征地现象十分常见。可是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最新的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 ?一 ?)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二 ?) ?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法条是对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土地附着物补偿等三种。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有关江苏土地补偿的律师。
  
  
总结: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江苏省作为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等非农用地规模需求巨大,这也就导致了征地现象十分常见。可是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生活中,由于购买、使用缺陷产品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况不胜枚举,为此,消费者将生产者、销售者告上法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这......


·订金定金哪个不能退的?
      针对于定金和订金,两者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定金是确定的意思,订金的订是订立、预订的意思,前者具有严格的意思界定。然而两者哪一种不能够随便退呢,定金是不能够随便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的......


·工程质量技术措施有哪些
      工程质量技术措施有哪些我们都知道,我们所居住的建筑的质量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我们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所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是必须要做到的事情。而提高工程质量可以从施工管理方面切......


·不执行离婚财产保全可以吗?
      不执行离婚财产保全可以吗夫妻在不申请离婚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因为申请财产保全是在准备要采取诉讼手段之前采取的紧急手段。但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准备离婚,一方想要转移夫......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质权人(甲方):出质人(乙方):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