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追缴资金的范围是怎样的?

  提到非法集资,往往与股票、债券等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其中大多数非法集资一般借着某种名义,向公众筹集资金,而且承诺相应的回报。如果公众稍不注意,就可能走进犯罪分子的陷阱,造成钱财的损失。通常情况下,非法集资的资金是有追缴的范围的,那么,你知道非法集资追缴资金的范围是怎样的吗?
  
  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追缴资金的范围是怎样的?
  《意见》第1款明确了涉案财物的追缴范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主要考虑:(一)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取得的财物,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二) 行为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因其属于行为人对违法所得的处分,不属于集资参与人和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合法收人也应予以追缴。(三) 出于实践可操作性和避免激化矛盾的考虑,明确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金。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能够追缴的财物往往不足以全额返还集资参与人,很难要求本金尚未得到返还的集资参与人先将利息、分红退出后再按比例统一偿付。而且,实践中有的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时往往已经扣除了利息部分。这一规定与《2010年解释》第5条第3款的规定是一致的。便是关于非法集资追缴资金范围的具体介绍,对此我们在这里就不赘述了,详情您可以参考上文。另外,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对于社会上的筹集资金,并给与高额利息,或者分红的活动,一定要谨慎小心,最好做充分的了解。
  
  
  
总结:提到非法集资,往往与股票、债券等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其中大多数非法集资一般借着某种名义,向公众筹集资金,而且承诺相应的回报。如果公众稍不注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严禁超期羁押司法解释有哪些?
      严禁超期羁押司法解释有哪些?(一)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意羁押违规者。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在遇到新......


·男女再婚登记收离婚证吗
      再婚登记收离婚证吗再婚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同时将离婚证交回发证机关,但有的只会给离婚证上盖章或是离婚时出示,不会收回。二、再婚还需要婚检吗再婚登记和第一次结婚登记,在很......


·划痕险几种类型分别是什么?
      很多人在购买车辆的的时候都会选择购买划痕险,划痕险是属于车辆的附加险种,是针对于车损险的一个补充,如果发生意外等原因对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划伤的时候,划痕险是一个非常有利的保障。那......


·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决定对不同的职工来说所面临的人
      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决定对不同的职工来说所面临的人生境地是完全不一样的,有些劳动合同的解除对于职工来说是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但也有人就会因此丧失工作缺乏最基本的经济来源,当然就给社......


·网络犯罪判几年
      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刑事处罚也不尽相同。如果网络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判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来,成都限购政策引爆热点。限购主要针对商品房以及二手房,
      近日来,成都限购政策引爆热点。限购主要针对商品房以及二手房,外地户口在成都购房需要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方可购买落户,成都购房新政策限购内容中扩大了住房的限购范围和限购区域,也对购房......


非法集资追缴资金的范围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