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多久
我国为了维护生态资源的平衡,在收购林木的时候,有着明确的规定,所有的林木在进行收购运输,买卖的时候,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后才可以。如果说非法收购林木,甚至是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话,已经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多久?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多久?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三、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四、滥伐林木罪森林公安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
立案起点: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大案件: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触犯本罪的话,量刑都在三年以上,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量刑就在三年以上了。而且对于非法所得,国家有关部门都会进行没收,还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罚款。
总结:我国为了维护生态资源的平衡,在收购林木的时候,有着明确的规定,所有的林木在进行收购运输,买卖的时候,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后才可以。如果...#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More>>
·网络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网络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1、网络朋友欠钱不还可以向对方发出催告、协商都不还的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判决后对方依旧不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有能力执行......
·集资诈骗三百万会判多少年?
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非常发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追求高收益的心理,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进行集资诈骗。近年来,这样的案件非常多。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处罚,主要是参考涉案金额。从拘役、有期......
·驾驶人醉驾怎么改酒驾?
驾驶人醉驾怎么改酒驾?交警查酒驾是以检测血夜酒精含量为准,不能更改,如果更改,交警也违法。酒驾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大主要原因,所以法律对酒驾做了严格的规定,现在酒驾甚至可以达到刑事......
·公司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什么公司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挪用公司的的财物归个人使用的话,此时构成的应......
·同音不同字商标侵权么?
同音不同字商标侵权么?一、根据法律规定同音不同字商标侵权么?根据法律规定同音不同字商标不一定算侵权行为,关于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
·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多久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