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

  如今在上海生活着大量的外地人,其中有些家庭出现感情裂痕,闹到了离婚这一步。开始的时候,双方最好能够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实在不行,只能通过发起离婚诉讼,让法院作出判决。那么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在上海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可在上海起诉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或未居住满一年则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2、另由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或上海居住证来确认已在上海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便法院受理本案。3、离婚中需注意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三、起诉离婚的时效是多久?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由此可见,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执行。按照上海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也是可以在上海发起诉讼的,但是必须满足持有上海居住证一年以上。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条件,外地人只好回到原籍办理诉讼手续。
  
  
  
总结:如今在上海生活着大量的外地人,其中有些家庭出现感情裂痕,闹到了离婚这一步。开始的时候,双方最好能够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实在不行,只能通过发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公司企业怎么追讨债务 实践中,有一些公司经常欠债不还,作为
      公司企业怎么追讨债务实践中,有一些公司经常欠债不还,作为债权人向自然人讨债有向自然人讨债的方法,向公司讨债自然有不同于向自然人讨债,那公司债务追讨的方法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


·一、劳动合同有章没签字是否有效?
      一、劳动合同有章没签字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盖章后,法人代表签不签字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只要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关于工程质量的验收问题,有的时候工程质量如果存在瑕疵的话,不一定就是因为人为的原因影响的。因为有些建筑工程的整体构造都比较复杂,但是......


·女方过错离婚如何争取抚养权?
      我们知道婚姻对于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在结婚的时候如今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但是我国的近几年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就导致了如今离婚问题的逐渐复杂,通常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隔天能否报警
      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隔天能否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离开现场没有报警,隔天可以报警,但是否受理由交通管理部门在三天内作决定。二、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


·房产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能过户吗?
      房产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能过户吗?过户需要的材料和手续很多,如果少一项都是无法进行过户的。很多人不理解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可能就会造成过户时的麻烦。那么,房产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能......


上海诉讼离婚外地人可以发起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