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认定是否受影响

  在生活当中我们提到工伤,您通常情况下会认为劳动者本人在做过工伤认定以后,或者是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了。但是有些情况下,可能案件本身会比较复杂,比如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期间对单位进行了注销。今天就给您介绍一下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认定是否受影响?
  
  
  一、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认定是否受影响?
  
  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
  
  二、相关知识
  
  1、否定说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部分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该规定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持肯定说而非否定说。因为,如果按照否定说,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情形下,均不能再作出工伤认定。
  
  2、否定说不符合规定目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同时,对于因遭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实上已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否定说,将使这类职工彻底与工伤无缘。
  我们可以看出,即使用人单位注销,但是并不影响劳动者本人做工伤认定。因为只要自己确实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工伤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对公司进行注销,并不能够逃脱相应的责任。
  
  
  
  
总结:在生活当中我们提到工伤,您通常情况下会认为劳动者本人在做过工伤认定以后,或者是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了。但是有些情况下,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包括哪些
      男女要成为合法夫妻的,需要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之后才是向相关民政部门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但此时也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那到底这些情形都有哪......


·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
      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一、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特点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种类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法律规定谁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法律规定谁可以进行司法强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司法强拆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是什么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是什么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


·集体企业吸收合并程序主要是什么
      集体企业吸收合并程序主要是什么?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


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认定是否受影响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