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近几年,媒体上报道了几起因为冤假错案被误杀、误抓、误关的案件事故,当事人及家属不断上诉伸冤、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真像大白,当事人得以沉冤昭雪并获得了国家给予的赔偿,那么国家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呢?
一、行政机关国家赔偿范围
(一)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关于国家赔偿金范围,相关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的五种行为,侵犯财产权的四种行为可以申请赔偿,同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以及申请人自己行为造成的不予赔偿;对于司法机关侵犯人身权的五种行为,侵犯财产权的两种行为可以申请赔偿,但由于申请人弄虚作假、司法机关人员个人行为、以及申请人自造伤残等情况不予赔偿。
总结:近几年,媒体上报道了几起因为冤假错案被误杀、误抓、误关的案件事故,当事人及家属不断上诉伸冤、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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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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