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哪些益处?当今社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常见的职业,这份工作保持了一定的专业性,同时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律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对于这份工作也是有要求的,那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哪些益处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哪些益处?为了给贫弱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发展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第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在诉讼各阶段,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做到分流诉讼,缩短诉讼时效,减轻诉讼压力,节约诉讼成本。如设立民事法庭值班律师后,当事人到法庭提起诉讼时,就可以先咨询一下值班律师,是否有必要提起诉讼、提起何种诉讼、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是什么、如何获得社会律师的帮助等等。值班律师还可以直接帮助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值班律师的当场服务,不仅可以免去当事人在相关部门之间的奔波劳顿之苦,而且为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如何提起诉讼指明了方向。第二,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保持控、辩平衡,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因而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刑事值班律师可以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庭程序、法律援助、假释、犯罪和可能判处的刑罚、辩护等问题;帮助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帮助被告人的律师处理法庭事务;会见被关押人员;争取早日释放被告人等。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保持控辩平衡,保障刑事判决尤其是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切实维护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改变法律执业者在公众中的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群体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树立律师执业共同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此外,在诉讼各阶段的相关机构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广大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活动能够起到有效的专业监督,促使握有国家公权力的广大公、检、法工作人员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第四,从法律依据和法律援助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可能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其他部门法,以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对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介入诉讼的时间阶段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这些都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即时介入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现有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警察讯问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即时法律帮助,不仅不会妨碍警察机关的讯问活动,反而能够以提供程序上的平等保护来消除当事人在实体方面产生的不平等感觉,同时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是极其清晰明确的。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此同时也节省了诉讼成本,对于法律从业者的形象也有所提升。以上即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规定规定的益处。
  
  
  
总结: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哪些益处?当今社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常见的职业,这份工作保持了一定的专业性,同时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诉讼案件中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诉讼案件中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一、诉讼案件中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代表人诉讼确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


·老人死后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


·合同主体变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在订立生效之后,其实也是允许对合同进行变更的,最常见的变更其实就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有些时候也会涉及到对合同主体进行变更,而此时当事人都不同了,那么合同主体变更合同是否有效呢......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找不到人怎么办?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找不到人怎么办?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内是一般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


·股东未到出资期限承担债务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什么情况可以判离婚无效
      什么情况可以判离婚无效1、男女双方非自愿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也就是说,夫妻确有解除婚姻关......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