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当今社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这都是由于当初签订物业合同时双方没有仔细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导致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内容,那你知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吗?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
  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四、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由上可知,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彼此的权力义务,要是发生纠纷首先应考虑协商一致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总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当今社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这都是由于当初签订物业合同时双方没有仔细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非机动车牌照代人补办流程是什么
      非机动车牌照代人补办流程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行业也飞速发展,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辆车代步用。可是社会上还是存在买不起车的人群,他们就选择了非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既然车要车牌,非......


·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怎么算?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发放其本人的基本工资,除此之外还有生育津贴,应当按上一年度职工的工资月标准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


·国家赔偿时效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相关法律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受到非法......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申领工伤待遇?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申领工伤待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领工伤待遇到劳动社会保障局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一般自书遗嘱必须要执行人吗
      一般自书遗嘱必须要执行人吗自书遗嘱不需要执行人。自书遗嘱只要是本人亲自全文书写、亲自签名、亲自签年月日的,就有效。《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