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处罚
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需要认缴一定的资本,同时也要专门的机构作出验资才行。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而此时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那我国是怎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处罚的呢?请通过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应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故意,同时还应把握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巨大、后果和情节是否严重。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申请设立公司的,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文件,如果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高估了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而这个结果并非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所为,则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不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故意,就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本罪与后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不同。但是,在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既可能是由行为人本人,也可能是由其他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制作。如果行为人并未亲自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而仅是使用,则只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如果是自己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有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用于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且具备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的,则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同时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两个罪名。这属于牵连犯情形,应从一重罪处罚。(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注册资本,行为方式都含有欺诈因素,其区别在于:(1)直接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的登记制度;后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出资制度。(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公司股份。(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后罪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二、怎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处罚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1、自然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现行公司法已不再要求在公司成立时即缴足出资,鉴此,即使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对股东认缴的资本或者认购的股本作了夸大,只要其首次出资额已达到法定标准,且后来在法定年限内又缴足申报的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就不能认定为是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律中规定可以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而其中对自然人和单位构成此罪的标准不太一样,这是需要注意的。至于对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处罚的内容,我们也在上文中区分了不同的情况作出解答。要是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总结: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需要认缴一定的资本,同时也要专门的机构作出验资才行。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而此时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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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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