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没有来单位叫回去上班怎么办?

  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发生骨折的,应该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从发起申请到出具鉴定结果,总是要花费一定时间的,最长可以是两个月。这段期限内,职工可以在医院接受治疗,情况不严重的话,也不会影响正常上班。那么,工伤认定没有来单位叫回去上班怎么办?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认定没有来单位叫回去上班怎么办?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应当上班与工伤认定结论是否下来没有关系。无论工伤认定结论下来与否,医疗终结,按医疗机构的建议可以上班即应当上班。应当上班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按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查询认定情况。劳动者恢复工作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二、负责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哪里?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三、工伤认定需要多少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伤鉴定费由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的收费标准不同,一般是200元---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由当地的劳动局组织实施,工伤认定没有来单位叫回去上班,如果不影响工作的,职工应该回去。即使回去上班,等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职工也会拿到工伤赔偿。如果职工没有上班,在处理工伤认定相关事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单位要照发。
  
  
  
总结: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发生骨折的,应该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从发起申请到出具鉴定结果,总是要花费一定时间的,最长可以是两个月。这段期限内,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财产损失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时效是
      财产损失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时效是?《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


·受伤时间是工地中午休息期间算不算工伤
      受伤时间是工地中午休息期间算不算工伤一、受伤时间是工地中午休息期间算不算工伤?工地中午休息期受伤的话一般不算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对于越来越好的社会生活条件
      对于越来越好的社会生活条件,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休闲的必需品,而汽车,也成为了人们出行的必要代步工具。汽车的销量越来越大,对于驾驶汽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了,但是,伴随而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如下:1、《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辞退赔偿吗?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辞退赔偿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辞退是需要赔偿的。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


·离婚时承担债务的代理词内容有哪些?
      离婚时承担债务的代理词内容有哪些?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


工伤认定没有来单位叫回去上班怎么办?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