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可以是什么?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可以是什么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救济途径,仲裁不仅可以受理本国的争议纠纷还可以受理涉外的事务,也就是涉外仲裁。我们相信您都知道进行仲裁之前要成立仲裁委员会,但是也有很多人却不知道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可以是什么人。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
一、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可以是什么人?
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审理案件,其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人。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任裁决者角色。他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有权主动调查,有权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权受到当事人的尊重,有权获得报酬和补偿,有权拒绝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案情,或者对其具体证明方法作出解释。仲裁员的权力,同于仲裁权,当事人一经约定,不得撤回,仲裁员一经指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请求回避,当事人亦不得撤回。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它是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认可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处分权的合法延伸。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一种职业的信托关系,仲裁员在违反这种关系的前提下,特别是出现回避理由时,经合法程序即失去其仲裁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籍仲裁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5)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通过阅读以上关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相关内容,您不仅了解到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可以是什么人,也知道了成为仲裁员所需要必须具备的条件。我们提示,您如果对涉外仲裁委员会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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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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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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