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可以作为婚前个人财产

  不管是哪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论结婚多长时间,其实都是不能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此时就婚后一方投资收益,却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因为此时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那法律中规定可以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的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可以作为婚前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
   二、怎么判断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 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要使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采取以下两条途径之一:
  一是婚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即使是婚前个人财产,相当于婚后达成了新的约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二是婚前双方就到公证处对房屋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通过上述方法,你可以避免日后产生房产纠纷。
  夫妻财产中具体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而在夫妻一方财产离婚又可以区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只要认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作为婚前个人财产,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认定。如果婚前个人财产涉及到的价值比较大,建议双方结婚之前最好先办理公证或者作出相应的协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不管是哪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论结婚多长时间,其实都是不能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此时就婚后一方投资收益,却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因为此时是按照夫...#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孕妇出车祸该怎么赔偿?
      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


·公司注册需要钱吗?注册流程的每一步需要多少手续费?
      公司注册需要钱吗?注册流程的每一步需要多少手续费?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


·一、交通事故容貌损伤可以评为几级伤残?
      一、交通事故容貌损伤可以评为几级伤残?交通事故容貌损伤可以评为: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的评为二级伤残;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的语料为六级伤残;头皮损伤瘢痕形......


·应诉后法院能否移送管辖?
      应诉后法院能否移送管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


·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16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


·农村土地使用权期限有多长时间
      土地的使用肯定会涉及时间限制,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期限有多长时间,土地使用期限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不仅是农作物的种植,对于土地的交换买卖也有一定的权限,所......


哪些可以作为婚前个人财产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