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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要件包括?

什么是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要件包括?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其实您想问的是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标志。其必然会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那么商标权是如何保护的呢?
  
  一、商标的构成要件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最重要的要件)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所以商标权的保护要保护的也正是这些。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使用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措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如果另一商标系复制、伪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 权,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适用 此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 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三款也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 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 害。”
  
  2、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权的保护就是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来达到保护的目的,商标构成的要件正是为了保护其他商标权,也是商标权需要保护的东西。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商标权的保护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电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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