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那在实际案件中,怎么认定非法行医罪呢?具体来说,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认定非法行医罪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2、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非法行医属于比较常见的行为,但也要满足了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注意的是,非法行医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若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房产合同解除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产合同解除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


·刑法关于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证经济健康发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详细内容。可是,很多人对该罪所包含的的具体内涵......


·员工试用期主动离职有工资吗?
      员工试用期主动离职有工资吗试用期内,员工自离有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三天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


·抢劫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的?一、抢劫罪既遂标准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


·2023年外地的违章怎么处理
      外地的违章怎么处理在异地开车违章了,如果被交警当场开了处罚决定书,那就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和处罚单前往当地交通支队或者大队处......


·如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与城市房屋继承有很大的区别。城市房屋继承,不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房屋产权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


·安丘市农村拆迁补偿办法
      安丘市农村拆迁补偿办法第一条 根据《市集体土地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如何证明高空坠物的责任不是自己?
      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高层建筑基本上是每一个地区都会有的。所以说高空坠物的现象是非常的多。对于高空坠物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就会有连......


·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
      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一、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一)正常情况下的答案。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


·男方赌博离婚财产分配怎样办理
      男方赌博离婚财产分配怎样办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男方赌博而导致的离婚,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如果夫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