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民事案件上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上诉立案期限是多久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会先进行审查,看自己是否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而案件是否满足规定的立案条件,这就需要一定的期限,也就是法院的立案期限。那要是一审判决做出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话,上诉立案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民事案件上诉立案期限是多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提出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上知识就是我们对“民事案件上诉立案期限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绿灯闪烁过去算不算闯红灯吗?
      在交通法规中的规定下驾驶的汽车是不能够有闯红灯的行为的,闯红灯是会被交警抓住然后扣分以及罚款的处罚的,但是一般的额您对于闯红灯的定义可能还不......


·遗弃罪的管辖权归谁?
      遗弃罪的管辖权归谁?一、什么是遗弃罪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个人婚前财产遗嘱继承可以吗?
      个人婚前财产遗嘱继承可以吗?一、个人婚前财产遗嘱继承可以吗?个人婚前财产是可以遗嘱继承处理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施工三方合同代扣材料款税务合规吗
      合理,甲供材料就等于是你们的工程款,所以要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甲方代扣税款并木有增加他们的成本。一般如果是甲方代扣,那么合同价款比不代扣要小......


·一、离婚起诉状房子变卖财产怎么处理?
      一、离婚起诉状房子变卖财产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对房子变卖的资金进行公平平等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可以适用假释的情形都有哪些
      罪犯在服刑期间要是表现比较好,甚至有立功行为的话,那么此时可以对其适用假释,也就是有条件的进行提前释放。需要注意对罪犯适用假释的也需要符合规......


·最新二审答辩状范文
      最新二审答辩状范文不仅是在一审中可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在二审程序中也是可以的,但可能二审的答辩状与一审的答辩状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今天,我们为......


·一、按法律规定深圳醉驾犯人关哪?
      一、按法律规定深圳醉驾犯人关哪?醉驾犯人都是关押在当地的看守所服刑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刑法》第......


·一、离婚有孩子怎么分配抚养费?
      一、离婚有孩子怎么分配抚养费?离婚有孩子的话抚养费是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


·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3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