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徐州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最新版)

在不同的地区,即使两人都是犯的贩卖毒品罪,并且犯罪情节都是一样的,最后的量刑处罚也有可能有所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地区关于贩毒的情况不同,因此详细的量刑就有可能不一样。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徐州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本条规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增加基准刑;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等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上三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可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关于徐州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没有权限对《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的,因此上述量刑规定,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适用范围当然就是整个江苏地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房子还在按揭能卖吗
      正在按揭的房子可以转卖。出售按揭中的房子有以下方法:1、转按揭由于购房人必须取得房屋100%的产权才能出售,而按揭中的房子,银行也是权利人之一,因......


·检察院批捕需要几天时间?
      一、检察院批捕需要几天时间?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一、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诉讼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起诉书;2、证据材料;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


·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内容如何?
      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内容如何?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


·试用期间辞退员工的条件有几种
      试用期间辞退员工的条件有几种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什么是非全日制员工
      什么是非全日制员工一、什么是非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个人卖股份怎么卖
      视情况而定。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情形不同。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


·遗嘱公证书
      1.格式     (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


·刑事申请回避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刑事申请回避的情形主要是什么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行政二审发回重审可以上诉吗?
      一、行政二审发回重审可以上诉吗?行政二审发回重审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


·房屋的他项权证丢失怎么办?
      房屋的他项权证丢失怎么办?一、房屋的他项权证丢失怎么办?1.补办他项权证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补办手续。但是这个时候需要提交很多的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