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一方以分居两年为理由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提供夫妻之间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否则的话法官无法认定夫妻之间是否真正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同时也不清楚实际分居的时间有多久。
  一、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五)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二、当事人收集分局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当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二)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三)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四)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是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看完上述内容后,详细您已经知道夫妻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都有哪些了吧,而在收集这些分居证据的时候,当事人也需要注意一下上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协议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协议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协议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


·北京个人五险一金怎么交,怎么用?
      在北京工作,一般企业都会给交五险一金的,不管在哪个地方工作都会在每个月按时去缴纳这五险一金,但是每个地方每个单位的交纳的费用基数可能也不同。......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哪些内容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哪些内容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超期羁押?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超期羁押?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


·株洲市国土局信息公开依据是什么
      株洲市国土局信息公开依据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化推行已有比较长的时间,但实际上现阶段的信息公开化还并不完善,甚至部分地区的政府还没有实现信息公开......


·移送管辖规定有哪些,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移送管辖规定有哪些,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移送管辖规定有哪些《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


·一、东莞二套房首付是怎么规定的?
      一、东莞二套房首付是怎么规定的?根据现行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为东莞缴存职工,首套房或二套房首付均为三成,而异地缴......


·景区游玩致死负责人会被判刑吗?
      景区游玩致死负责人会被判刑吗?一、景区游玩致死负责人会被判刑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景区游玩项目由于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游客严重伤亡的,会......


·如果网络诈骗5000会判刑吗
      如果网络诈骗5000会判刑吗如果网络诈骗5000会判刑吗网络诈骗5000元的,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已经构成诈骗罪,法定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