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料定必辩, 先发制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有些辩护观点是能够预料的, 如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
这些往往都是辩护方必须要辩护的。如果公诉人只注重指控被告人而忽略这些情节, 那么在法庭辩论上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 在公诉人发言时,料定必辩的情节,
就应率先把有关问题讲出来, 而且要讲的拒理以事, 无懈可击, 从而使辩护方自动放弃某些辩护观点, 这样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辩论扫清障碍, 铺平道路,
而且对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 也显示了公诉人的公正。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辩论时, 必须注意三点:1.对于那些证据不足, 似是而非的东西不能“曝光” , 这样会给对方反驳提供“炮弹”;2.对于那些难以定论的学术问题和难以肯定的分歧意见, 不可首次“亮相”,以免被对方抓住靶子;3.对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不能在公诉意见一开始就用,只能在中间或结尾处用, 而且不能论述, 仅仅提到、点到即可。否则,
就容易将公诉人演变成了辩护人。
(二)狡猾辩护, 迂回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辩护人常常根据一些表面现象或一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解,
这就是狡猾式辩护。这种辩护在法庭上往往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 公诉人可采用迂回答辩的方式。所谓迂回答辩, 就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
暂时避开与其正面交锋,而且通过讯问被告人, 提请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 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 然后转迁为直,
作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这是运用迁回论述, 辩服对方的一种技巧, 是对付狡猾式辩护效果较好的一种辩论方法。
(三)抓住矛盾, 立即反驳
在法庭辩论中, 辩护人有时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 往往会顾及问题的这一面, 而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提出的观点前后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辩论时,
如发现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应立即进行反驳, 就会使辩护人的辩护无立足之地。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反驳时, 必须注意两点:1.指出辩护人观点上的自相矛盾, 予以暴露即可。2.语言要简短有力, 不能累赘。
(四)诸多观点, 重点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公认人还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 由于辩护人较多, 因而其辩护观点也较庞杂繁多。我们认为针对此种案件,
采用重点答辩较好。所谓重点答辩是指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观点首先进行归纳分类, 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
对其它的辩护观点进行简单答辩的一种辩论方法。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答辩时, 必须注意下列几点:1.首先认真倾听每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取全面记住每个辩护观点。为了避免遗忘, 可简单记录。2.迅速对所有的辩护观点进行归纳分类, 将它们分别归人重点答辩、简单答辩和不予答辩三个类别。3.对重点答辩的辩护观点, 因为这些观点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 必须不惜工本地论证透彻; 对于简单答辩的辩护观点,
由于这些观点并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性, 公诉人只须简单的发表意见, 不必论证;对于那些对案件无关的辩护观点, 公诉人可说明这些观点与案件无关, 不做答辩。以上就是我们对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问题所做出的一些论述。在实际实践中,法庭辩论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此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巧可以使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且可以使公诉人掌握辩论的主动权,从而为胜辩奠定一定的基础。此外,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还需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以使公诉人在法庭上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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