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收购资产 停牌时间有多久,需要哪些程序

收购资产 停牌时间有多久,需要哪些程序
  
  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之间的竞争不光面临国内还要面对来自国际上的竞争,为了公司的壮大和发展就需要对一些小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那么收购资产停牌时间有多久,需要哪些程序呢?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收购资产一般停牌多久
  
  收购资产停牌的时间要根据收购公司的具体情况,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收购资产的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
  
  2、签署资产收购协议
  
  3、依法办理相关资产的交付手续
  
  三、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区别
  
  (1) 资产范围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  公司兼并的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即被兼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法律的规定自动转给存续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的对价归属于卖方公司自身,即使对价是股份,卖方公司也可以作为持股公司自己持有股份,卖方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会变化。
  
  (4)法律后果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后果使被兼并方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且,被兼并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手续即时消灭。
  
  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力。资产收购中,即使是全部资产转让,也不发生卖方当然消灭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解散,则要由卖方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履行清算手续。
  
  四、资产收购的特征
  
  1、资产收购协议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而不包括公司股东在内。因此,资产收购与控制权收购、股权收购的主体存在本质区别。
  
  2、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出售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
  
  3、资产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
  
  4、资产收购的法律关系虽然较为简单,但也可能发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五、收购资产的注意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收购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帮助其完善上下游产业链,理论上对交易双方均有益处。从并购案例看,不少上市公司的并购都出于打通产业链或者延伸业务的打算。”市场人士分析说,“但是,上市公司高溢价的收购却往往和微利或亏损资产捆绑,个中缘由不免令人生疑。”随着超募资金主导的并购战持续上演,更多的悬疑在等待答案:收购资产未来是否能够达到承诺的预期?高溢价的交易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谁又会成为第一个“自食苦果”者?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收购资产停牌时间有多久带来的相关内容。资产收购是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的,对于被收购者来说这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为了公司能更好的发展,资源更有效的利用,这是必须要走的程序。在此过程中您有什么疑问,我们建议来电咨询网站在线专业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泰安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收费标准
      泰安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收费标准泰安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向下最高浮动30%。2、涉......


·一、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一、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劳务派遣甲乙丙三方协议范文是怎么样的?
      劳务派遣甲乙丙三方协议范文是怎么样的?一、劳务派遣甲乙丙三方协议范文是怎么样的?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卡欠债离婚时怎么承担
      信用卡欠债离婚时怎么承担1,要看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


·刑事诉讼法提出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司法建设的目的就是要让案件在侦办的时候,绝对的做到公平公正,切实的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在某些时候,是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在案件审讯的......


·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供证据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供证据有哪些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即可。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


·一、法律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力?
      一、法律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力?法律离婚协议是具有当然的效力的。但是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


·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六个月怎么算?
      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六个月怎么算?依据民法通则139条,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诉讼请求权为诉讼时效中止,在中止的原因消除......


·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分类有几种?
      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分类有几种?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如送达期间、审理期间、上诉期间等均属之。诉......


·强征收土地怎么办?
      强征收土地怎么办?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1、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2、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


·个人非法集资它不是罪吗?
      近年来,随着多种经济形态的出现,市场管理的不到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集资诈骗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电视上关于集资诈骗的报道也是越来越多,生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