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新刑法对虚假诉讼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虚假诉讼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 新刑法对虚假诉讼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侵犯有关法律规定的违法事件,相关情况的认定,一是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动机和目的进行认定,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其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


·过失决水罪构成要件2023
      构成过失决水罪的要件有哪些(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抵押权人查封房产多长时间?
      抵押权人查封房产多长时间?一、抵押权人查封房产多长时间抵押权人是有优先受偿权的,所以抵押权人一般不需要向法院申请查封财产。如果申请查封的,......


·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是怎样判定的
      一、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是怎样判定的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


·端午节加班费怎么计算?
      众所周知,马上就要到端午节了,很多小伙伴准备游玩端午,但也有一些小伙伴很不幸要在端午节加班,那么您普遍关注的问题来了,端午节加班费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是什么?如果劳动合同不生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


·男女未婚同居财产怎样分割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
      男女未婚同居财产怎样分割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


·骗取贷款200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200万已经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其中贷款诈骗数额达到200万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离婚房产估价广州市怎么处理?
      婚姻破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一方要求卖掉房子,另一方坚决拒绝,这时就需要对房产估价,找相应的估价机构评定。很多人不知道离婚时房产如何评估价......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遗嘱可以代写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房产遗嘱可以代写吗?根据法律规定房产遗嘱可以代写,一般来说,大部分人都是更乐意自己书写遗嘱,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遗嘱内容的保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