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怎么办?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怎么办? 一、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国际惯例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
  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决或裁决。
  3、国内法、公约或条约中准用国际惯例。如果某项国际惯例已被吸收进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则此项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中国的许多立法均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可以予以适用,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是指国际或国内的仲裁、司法机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争议的方法。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具体有两种方法:
  1、明示认定方法。依照该方法,判断惯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多使用于当事人有共同选择某一惯例的意向,但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它以推定的形式适用惯例,排除当事人争执。
  适用这种方法的惯例一般应具备这样两个条件:
  1、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
  2、这种惯例,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即从交易开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知道某一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贸易。
  对于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怎么办,我们建议在未具体明确规定事项的合同中,如果因为合同中对某一事项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发生争议应当立即查询或者向专业人士咨询在这方面是否有明确的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一般以国际惯例为处理原则。想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分项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包括哪些?
      分项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包括哪些?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包括了大大小小的分项工程,这些分期工程包括了土方工程、水电工程等等,分期工程的完工是否符合......


·老板欠钱不还手机开不开机怎么办
      老板欠钱不还手机开不开机怎么办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怎么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怎么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怎么处罚标准,其实您想问的是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后怎么处罚有何标准?当发生了交通事故......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什么影响
      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只有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才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也有利于房屋交易的安全。......


·交通事故在现在的生活当中发生的案件其实有很多
      交通事故在现在的生活当中发生的案件其实有很多,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有伤亡的情况下往往会有误工费的产生,或者是一方是运营车辆一般也会有误工费......


·开足疗店涉黄被刑事拘留能判刑吗
      不一定,治安案件可以上升为刑事案件。假如以度后公安机关掌握新证据,将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还有是有被刑事拘留的风险。不过一般的涉黄,被治安处罚......


·土地使用年限从何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从何计算?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购买或者划拨的都是使用权。分以下几种情况......


·什么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您在生活当中肯定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献血的时候,医务人员会对自己的血液问题进行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人员是不可以进行采血的。其实这一系列的要求......


·肇事逃逸怎样构成刑事犯罪
      一、肇事逃逸怎样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逃逸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1)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