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 农村的房屋买卖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 农村的房屋买卖生效的条件是什么?(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对于宅基地上的房产存在交易的,也需要同一集体中的人员才可以具备购买权,其它人员由于并不属于农村集体,所以是无法购买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工程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一、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持刀抢劫4万判几年
      该行为涉嫌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法定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都有哪些
      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


·行政处罚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执行?
      行政处罚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执行?一、行政处罚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执行?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执行,只是规定了可以提出强......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解应怎样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解应怎样赔偿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年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
      年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此类童工是指小于法定成年年龄的人,例如18岁或者20岁,包括青少年及儿童。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


·犯寻衅滋事检察院已批捕什么时候开庭?
      一、寻衅滋事检察院已批捕什么时候开庭?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批捕后多长时间内开庭,但是对于案件的总体审限有相关限制。《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


·已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已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一、已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


·什么是刑事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包括两种情况: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多少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多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哪些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小的,而此时作为肇事者就应当积极的对事故作出处理,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抢救伤员挽救财产,这样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