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变造股票债券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变造股票债券罪构成既遂怎么判?变造股票债券罪构成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变造股票债券罪构成既遂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必须在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和要素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定罪判刑处理,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量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怎么认定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怎么认定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怎么赔偿怎么办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另一方没有违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方承担全部责任;责任方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女方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首先所在用人单位需要对其合法权益作出保障,给予其产假待遇。而在家庭方面,一般来讲这段期间女方都是受到更多照顾和保护的。那在女......


·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1、赔偿主体不同。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


·一、交通事故赔偿钱与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钱与责任划分有关系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跟责任划分肯定是有关系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民事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立案程序是怎样的每一个诉讼,最重要的就是立案,有了立案,才会有后面的审理、审判等。不同类型的诉讼有自己独特的立案程序规定,下面针对民事立......


·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我们常常在生活中看见很多地方会修建一些房屋或者学校或者医院等,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在土地上修建这些建筑是......


·商标35类别抢注侵权应该怎么办
      一、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


·写借条应包含哪些内容?
      写借条应包含哪些内容借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借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借条”两字。也......


·认定事实婚姻需要哪些条件
      认定事实婚姻需要哪些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工同酬什么时候执行,要注意哪些细节?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说到这个同工同酬,相信很多劳动者并不是太清楚。那么法律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