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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于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关系?

怎么区别于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关系?
  
  一、怎么区别于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关系?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二)组织机构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
  
  (三)审级制度不同
  
  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关提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而法院诉讼一般都要二审以上才能终审。这便可能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受案范围不同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的受案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经济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六)当事人对生效文书救济的途径不同
  
  1、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请求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对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同
  
  1、对裁决书只能向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判决书应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
  
  二、经济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虽然仲裁、实施都是可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途径,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向比较与诉讼而言,仲裁的灵活度要更高一些。与劳动纠纷不同的是,经济纠纷之中,仲裁并不是起诉的前置条件,故此经济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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