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那个量刑重?

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哪个量刑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二、敲诈勒索罪数额情节怎么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刑法及相关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都是刑事犯罪,从量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量刑高,对于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而敲诈勒索罪犯罪的处罚最高是十年以上徒刑。敲诈勒索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千元符合立案的标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经济案件会异地关押吗?
      经济案件会异地关押吗?一、经济案件会异地关押吗只要是符合条件就会异地关押;对于异地关押:一要尽量采取就地关押的方法,便于提审,扩大战果......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旦解除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此时单位也就没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了。现实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社保证明需要盖章吗?哪些情况社保证明需要盖章?
      在生活和工作中,有很多地方需要用到社保证明,现在为了方便参保人,社保局已经推出了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现以推出个人网上自助打印带印章的参保证......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以及城市发展状况的差异,和房屋拆迁的纠纷频发,因此各地都出台了关于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过年了客户还是拖欠货款怎么办?
      过年了客户还是拖欠货款怎么办?一、过年了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


·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是多久
      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是多久一、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是多久?《税法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少于......


·医疗期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怎样的
      医疗期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怎样的1、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具有哪些特征
      现实中,有的人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却怂恿他人实施,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亲自实施犯罪的,那就不能追究自己的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其实已经构成了教唆......


·一、男方因外遇起诉女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男方因外遇起诉女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对策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正在实现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其中,国有制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


·性骚扰精神损失费多少?
      性骚扰精神损失费多少?性骚扰精神损失费是需要综合各种情况来进行考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