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超出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一、超出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超出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话,那么是算工伤的。因为这是属于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一些伤害,仍然是可以认定成为工伤的,但是也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而且是对方的原因所导致的一些交通事故发生。二、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实生活当中,工作性的伤害必须是发生在工作时间,而且是因为工作原因,如果是上下班途中的话,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可以认定成为工伤,但必须是在职的劳动者,如果已经退休是被返聘回来的,可以认定工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怎么写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怎么写按照规定土地开发通常是对未开发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此时需要对土地的使用人做出一定的补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要签......


·强奸判多久
      强奸罪最低刑期为三年,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


·著作权人身权可以转让吗?
      著作权人身权可以转让吗?著作权人身权不可以转让,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


·中标通知书什么时候发
      中标通知书什么时候发一、中标通知书什么时候发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


·司法鉴定人会见当事人是否允许?
      目前,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发生异议的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来辨别真伪。司法鉴定人是具体开展鉴定业务......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管理和制定部门在尽力的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旨在方便国家的统一管理,同时更是为了方便......


·在什么时候适用终身监禁
      在什么时候适用终身监禁一、在什么时候适用终身监禁主要是用于贪污犯罪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


·网贷没还还可以贷款吗,贷款逾期有哪些
      网贷没还还可以贷款吗,贷款逾期有哪些误区?一、网贷没还还可以贷款吗虽然网贷没还后果严重,但普遍人认为,只要产生一次贷款,那么以后就再也无法......


·交通事故好像在当今时代总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
      交通事故好像在当今时代总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各方都能够积极的进行赔偿,那么也并不一定就必须要诉诸法院才可以,交警部门在处理一......


·醉驾殴打警察应该怎么处罚
      醉驾殴打警察应该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