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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车辆损失鉴定是不合理的

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车辆损失鉴定是不合理的,鉴定机构一般只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综上所述,除非是自己决定跟对方私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否则在报案以后,不管是车辆损失鉴定还是伤情鉴定,都最好委托交管部门,让交管部门指定鉴定机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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