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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父亲过户房子算婚前财产不?

结婚后父亲过户房子算婚前财产不?
  
  一、结婚后父亲过户房子算婚前财产不?
  
  1、结婚后父亲过户房子不一定算婚前财产,需要结合议以下情况来判断:
  
  (1)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则该房屋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2)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夫妻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界定婚前房产归属
  
  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4、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同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7、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在现实生活之中,房屋的归属争议是经常出现的,很多父母在孩子结婚前后都会购置房屋之后赠送给自己的孩子,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并不想让房屋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赠送时最好明确表明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而不是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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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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