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原则

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原则生活中甚多交易难免需要缔约合同,以保障合法公正的权益。但已经缔约的合同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那么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哪方?其构成的条件是什么?遵循怎样的赔偿原则?为您解答。
  一、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失事实的存在。
  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失。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和设想的。当事人一方要主张损失赔偿,必须要证明损失事实的实际存在。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如一方欺骗他人,声称预出售某屋,实际上并无该屋。相对人出于对其的信赖,为了订约购买该屋而支付了各种费用,蒙受了极大的损失。该合同因欺诈而宣告无效,相对人在订约中蒙受的损失即是在合同订立中所受的损失。2、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例如在前例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买受人为了筹款购买该屋而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产,遭受多种损失。这种损失是为履行合同而花费的,因此属于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如果合同被撤销,则受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一般来说,订约中的损失与履约中的损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合同并未履行,则可能只存在订约中的损失,不存在履约中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是只要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履行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就不要求其赔偿订约中的损失,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因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损失赔偿的重要要件是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等。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仅为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如果过错相当且损失大体相同,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其次,属于单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承担违法的后果以外,还应当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例如,一方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错误交付某物给对方。对方对此并不知情情况下,在该合同被撤销以后,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返还财产的损失等)应负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例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出售某项财产给对方,另一方接受货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受毁损,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无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认定赔偿范围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决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院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上述为您介绍了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般的赔偿原则及不予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但合同的缔约有很多细节,因其中可能有欺诈性、危害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等条款均可导致合同无效,都能给双方带了极大的损失甚至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缔结合同必须仔细审核,建议寻找律师为您服务。详情可咨询网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一、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有哪些?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纠纷都有可能发生,而劳动争议这类纠纷则更是其中屡见不鲜的一种。顾名思义,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登记离婚的程序包括了什么
      登记离婚的程序包括什么(一)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


·入职8个月才签合同有什么后果?
      我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条件,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因为劳动者的合......


·好意施惠履请客吃饭后反悔怎么办?
      好意施惠请客吃饭后反悔怎么办?好意施惠请客吃饭后反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是需要转化为法律关系,因为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


·一、结婚后退还彩礼的条件
      一、结婚后退还彩礼的条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


·商标撤三答辩流程和费用分别是什么?
      商标撤三答辩流程和费用分别是什么?商标撤三需缴纳的官费是1000元,由商标局收取,委托代理机构会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商标撤三的流程是:申请人提交撤三......


·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年年交印花税?
      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年年交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


·离婚之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归父亲一方的话,此时作为母亲不能就此免除抚养义务,而是需要实际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但要是在离婚之后母亲......


·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
      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哪些?一、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哪些《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怎么到法院调解抚养权变更
      怎么到法院调解抚养权变更一、怎么到法院调解抚养权变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