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批捕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一、批捕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过,如果已经批准逮捕,几乎是不能取保候审了。如果委托律师的话,还可以尽力争取一下。二、检察院不批捕多久可以放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对公安机关放人的时间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书之后就马上放人,最长也不会超过24个小时的,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通常都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证据不符合批捕条件。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三款,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可能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交通事故赔偿细则有哪些项目?
      一、交通事故赔偿细则有哪些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离婚诉讼中无财产纠纷是什么意思?
      离婚诉讼中无财产纠纷是什么意思?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无财产分割的意思是:夫妻在进行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步骤时由于无共同财产、者无夫妻共同债务、夫......


·10万存款继承公证费多少钱
      10万存款继承公证费多少钱遗产继承公证费用根据实际继承金额大小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收费如下: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


·定金和订金之间有何不同
      在生活中,定金与订金被人们广泛适用着,但不少人却并不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有很多的不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定金和订金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其实,......


·自然人股权转让原因有哪些?
      自然人股权转让原因有哪些?一、自然人自然人(natural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这是一个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


·居间合同的跳单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跳单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客户在与中介商合作过程中,在中间商已经提供了商品信息后,客户跳过中间商直接与对方协商,......


·交通事故退休后误工费有吗?
      交通事故退休后误工费有吗如果受害人已退休但还在工作仍然按照造成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赔偿。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


·什么是侵害财产罪
      您知道什么是侵害财产罪吗?这并不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名,其中包括了盗窃罪、抢夺罪等等。侵犯财产罪也是有自己的犯罪对......


·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但仍有不法分子利用职权之便在教育考试方面徇私舞弊,这不仅严重损害......


·醉驾是我国规定
      醉驾是我国规定要被拘役的刑事犯罪行为,在醉驾被抓后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来判定要被处以何种刑罚,一般情况下只有犯罪情节严重的才会被从重处罚。但是......


·讨债技巧—两全其美催款兵法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由于人类特有的利己性,常常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的眼前利益而不择手段,穷追不舍,功利目的的表现得十分突出。我们承认并尊重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