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民法总则名誉权是第几条?

民法总则名誉权是第几条?民法总则名誉权是第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二、侵犯名誉权的起诉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8、判决宣告三、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限规定是什么?1、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3、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他人拥有的名誉权是不能够随意的侵犯的,一旦侵犯名誉权,不管是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当中的《民法》还是《刑法》,都是对自己有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交通事故未处理年审未过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没处理车辆能否通过年审?不能通过年检,这个有法规进行规定的,这个规定出自《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机动车......


·江西省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原则
      江西省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原则一、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的转换过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的转换过程是怎样的?一、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转股程序根据交易所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时,其上市交易的可......


·婚后买的房产但名字只有一个人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的房产但名字只有一个人的属于共同财产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


·什么样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什么样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


·服务业偷税漏税会如何量刑?
      服务业偷税漏税会如何量刑?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


·两个小孩一个月抚养费给多少
      两个小孩一个月抚养费给多少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涉嫌酒驾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涉嫌酒驾肇事逃逸如何处罚?涉嫌酒驾肇事逃逸有处罚是一般情节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期、情节很严重的处七年以下的有期徒期;酒驾而肇事逃逸......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三种犯罪类型是什么?
      如今,在金融市场上面,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不少人在选择的时候也束手无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行保险产品,搞非法集资,骗取受害人金钱。这是近年来非......


·一、离婚时股票怎么进行财产分配?
      一、离婚时股票怎么进行财产分配?1、协商解决离婚,股票的分割是:如果对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


·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程序是怎样的
      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