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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什么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什么限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什么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主要是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将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份,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同样是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货(私营有限公司也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股份在购买后是可以退股的,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退股方式。任何股东若是想要退股,都必须要遵守既定的流程,首先需要告知其他的股东自己想要转让股份,然后需要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后,才可以由转让人、受让人拟定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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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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