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批准逮捕的机关是哪个

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任何机关的可以决定采取的,法律对此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中有的机关有决定权,有的有执行权,而有的既有决定权又有执行权。那么批准逮捕的机关一般是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批准逮捕的机关是谁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二、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中有这类情况:某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
  视居住,检察机关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有的公安机关
  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收监执行。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
  办理逮捕手续”。这里虽然只提到检察机关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但实际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为前提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重新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
  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逮捕是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暂
  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原批准逮捕时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诉讼的进展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确定是否有
  逮捕必要时,必须根据当时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及人身危险程度来确定,在对原批准逮捕决定执行后变更强制措施,又认为应当逮捕的,理应重新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送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并不是在重复劳动,不是多余的。3.
  原批准逮捕决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得据此再次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原逮捕的强制措施已被新的强制措施所代替,
  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再次适用。此外,逮捕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处理,也没有决定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
  内容,更没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效力,所以,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并不违背“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或“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知道,批准逮捕的机关一般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但具体的执行机关则就只能是公安机关了。逮捕可以说是刑诉法中规定的强度最大的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比较大,因此一定要慎重采取这个措施。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没有结婚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没有结婚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企业注销税务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注销备案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授权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印监卡;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带上......


·农村土地继承什么手续才能够继承?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


·劳动关系解除概念是怎样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称之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押金不退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押金不退怎么办租房子不退押金承租人应当和出租人友好协商,问清楚为什么出租人不退押金,是没有支付水电煤还是没有足额支付租金,或......


·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期限是多长?
      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期限是多长?一、公民申请执行行政判决书的期限是多少《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网贷逾期8天后果有哪些
      网贷逾期8天后果有哪些?网贷逾期8天的后果一、承担高额逾期费用网贷逾期会产生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收费标准都......


·办理公司减资需要多少天?
      办理公司减资需要多少天?公司法和工商局都没有对减资做出时间规定,但是工商局对减资一定的要求和条件,要求等报纸后,(三个月领取表格)填写表格,等待......


·一、公证后再立遗嘱有用吗?
      一、公证后再立遗嘱有用吗?有用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


·一、签合同辞职随时离职有区别吗?
      一、签合同辞职随时离职有区别吗?有区别的,劳动者随时辞职就是不辞而别,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离职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