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交通事故保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是怎样的有以下情形的交

交通事故保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是怎样的有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赔:1、车撞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害。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第三者”的定义中,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2、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一般情况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维修厂被盗,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在以上场所的车辆,停车场有保管车辆的责任,因此由于保管人保管车辆不善造成的车辆丢失需要由保管人来承担责任。3、车内物品丢失不赔专家指出,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全赔吗(一)报案要及时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就要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并及时电话报案。(二)证明要提供齐全报案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或单据:在有效期内的保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经过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此驾驶证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确定在准驾车型范围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的费用单据。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是有权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的。而且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不想太麻烦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小事故有小事故的解决方法,大事故有大事故的麻烦,保险不是万能的,超出限额还是要自己掏钱赔付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承包方可以侵占甲供材料吗?
      承包方可以侵占甲供材料吗?承包方可以侵占甲供材料吗?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侵占甲供材料的;我们指的甲供材就是主要指以前的3大材,现......


·丧失劳动能力判决时的鉴定标准
      我们您都知道,有着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参与的案件在判决时,法官们都是会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去判定该人是否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那么丧失劳动能力......


·交通轻伤要求赔付误工费怎么办
      一、交通轻伤要求赔付误工费怎么办?轻伤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该结合对方提供的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据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怎么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交通肇事的行为,在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则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既然行为人涉嫌构成了犯罪,一旦确定构成此罪的话,就会对其做出......


·民事起诉书范文有哪些内容?
      民事起诉书范文有哪些内容?一、民事起诉书范本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


·非法传销罪是什么量刑标准?
      一、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


·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范本
      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范本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时,需要特别慎重。那么,有没有房屋拆迁......


·医生误诊怎么追究医生责任
      医生误诊怎么追究医生责任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是怎样的?一、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是怎样的?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自己责任,既不是国家机关的责任,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导致残疾,因残疾需要配......


·土地使用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
      土地使用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1、《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