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最新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宅基地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1、不是农村户口不能在宅基地建房子
  
  凡是户口迁到城市里的,不能在宅基地上建房子。
  
  2、宅基地审批会越来越难
  
  由于现在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很少了,所以在未来宅基地的审批会很难。现在农村建设正在朝着新的面貌去发展,也就是新农村的建设,所以对于土地的保护会越来越强。
  
  3、宅基地不再免费申请
  
  很多地方开始试点,就是宅基地申请需要交一笔费用,也就是说宅基地申请,不再免费给农民使用了。
  
  4、宅基地房屋出售或者转手,将不能够再次申请宅基地
  
  同样的,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的管理会很严格,所以对于宅基地的申请工作也会很严格。
  
  5、宅基地可以贷款
  
  宅基地经过确权。可以进行贷款,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情。
  
  6、宅基地经过确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很多农民觉得宅基地经过确权,宅基地就是自己的了,想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其实不是的,宅基地经过确权,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归集体所有。农民朋友只是能够享受到使用权,宅基地确权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所以一定要积极的配合。
  
  7、宅基地也会被回收
  
  很多情况下宅基地会被回收,不会一直放在农民手里,比如:
  
  (1)土地被征收
  
  (2)宅基地买卖
  
  (3)农民自愿退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民商仲裁裁决是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民商仲裁裁决是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民商仲裁裁决是生效时间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确认离婚登记违法怎么处理?
      确认离婚登记违法怎么处理?一、确认离婚登记违法怎么处理?可以提出申诉,并重新要求处理,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不就从法律上确认已经离婚,......


·拆迁安置房质量有问题,拆迁户可以拒绝收房吗?
      一、拆迁安置房质量有问题,拆迁户可以拒绝收房吗?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时,如果安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的,未以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是有......


·一、对于分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对于分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


·股东变更可以吗?
      股东变更可以吗?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一、公司股东变更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


·受过刑事处罚能当村主任吗
      受过刑事处罚能当村主任吗受过刑事处罚能当村主任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可以当村主任,所以,一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法律知识私闯民宅犯法吗
      法律知识私闯民宅犯法吗私闯民宅属于犯罪行为,也就是初办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会认定用成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根据这个罪名,他......


·离婚时双方的其他财产应该怎么分配?
      离婚时双方的其他财产应该怎么分配?一、离婚时双方的其他财产应该怎么分配?离婚时双方的其他财产也要按共同平分的情形来进行分配,但如果其它的财......


·怎么界定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如何认定?
      男女之间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的现象,在如今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了。这样的行为,对双方尤其是女方来讲是很危险的,法律对这样的关系也是不予保护的。实践......


·职务申请发明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职务申请发明专利的权利属于谁?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


·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标准是多少?
      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标准是多少?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