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婚姻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最重要的是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但除此之外还要求对财产做出分割。而此时能够进行分割的财产仅仅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那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形来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还应当注意:
  
  (一)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财务角度说,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数反映,应当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分项计算再作分割。
  
  (三)特殊情况:如果夫妻曾经书面约定: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分别归谁所有。那么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不依法律来确定。这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内容。
  
  由于夫妻离婚的时候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分割之前需要先对财产的性质做出认定,区分哪些属于共同财产而哪些又是个人财产,然后再说进行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


·出租车误工费与营运损失怎么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出租车误工费与营运损失怎么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


·欠钱不还除了打官司还能怎么办
      欠钱不还除了打官司还能怎么办一、欠钱不还除了打官司还能怎么办?1、和解。协商和解的方式是解决问题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


·单位招工扣押证件合法吗
      实践中仍然有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招工扣押证件合同吗?被用人单位录取后,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


·梅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梅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梅州市养老保险:退休后你的消费水平也许不得不大幅下降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一、教师醉驾被开除公职的规定是什么?
      一、教师醉驾被开除公职的规定是什么教师醉驾若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法的话,一般是不会被开除公职的,但若是有非常严重的判罚的,会被开除。......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如何界定?
      现在夫妻双方离婚,除了解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最大的焦点就是财产分割了。这里就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夫......


·一、爸爸去世孩子抚养费可以向爷爷奶奶索要吗?
      一、爸爸去世孩子抚养费可以向爷爷奶奶索要吗?1、爸爸去世以后孩子的抚养费不能要求爷爷奶奶支付。孩子的父母与子女具有直接血缘关系,对子女具有直......


·非法集资人数限制200人就不违法吗?
      一,非法集资人数限制200人就不违法吗?非法集资人数限制200人也属于违法行为。所谓非法集资犯罪的必备特点“社会性”,就是指集资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


·第二次办身份证需要带什么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