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1、如果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别的公司担任股东是没有限制的,但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就会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得自营同类业务。如果是公司普通员工但与公司签订有竟业禁止协议的,不仅在位期间不得作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辞职后的规定时间内也不允许,当然只是作为股东则不受限制。2、在《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中,只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但是,普通员工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要看公司内部有无管理规定、禁止同业竞争协议等约定。二、成为股东的条件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并不是所有的在职职员都可以成为其他单位的股东,必须要明确该股东的职位,若是属于监事,或者是高层的管理人员,此时担任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职员可以选择退股,或者也可以选择辞职。若是由于是其他公司股东的关系,给在职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在我国高空坠物的解决方法包括哪些?
      在我国高空坠物的解决方法包括哪些?高空坠物,在我国确实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现象。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格外的注意高空坠物带来的危害,从而避免......


·一、起诉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起诉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起诉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按照男女双方平均分配兼顾一些特殊情况的原则来进行分配。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都受到财产分割问题的困扰。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您就和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


·妻子怀孕期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妻子怀孕期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能够离婚的,即使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也不会同意的,除非是女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夫妻自......


·法院判决多久申诉时间
      法院判决申诉时间没有限制的。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诉,但是申诉不是必然获得再审。申请再审案没有开庭的相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


·公司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
      公司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一、公司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


·三千万标的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三千万标的诉讼费标准是多少一、三千万标的诉讼费标准是多少?三千万标的诉讼费概是418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何区别?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何区别??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就产......


·离婚后再结婚登记手续如何办
      离婚后再结婚登记手续如何办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


·农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交强险在购买汽车的时候是需要办理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可以由双方的当事人对事故的损害进行协商处理的,如果是比较严重......


·非法集资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