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债权凭证是否有期限?

债权凭证是否有期限?
  
  一、债权凭证是否有期限
  
  所谓的“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债权凭证的有效期适用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计算。
  
  二、债权凭证的适用现状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表现在司法统计报表上则是执行积案件的减少,从而在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法院领导中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终结)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法院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根据民诉法第234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必须查明的事实是如下之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受权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查清该事实之一后进行合议、制作中止合议笔录和中止执行裁定书,最后归档。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登记或立案手续。与此相比较,债权凭证的办理一点也不简便。执行中止上述手续在办理债权凭证时一样也不能少,同时发放债权凭证还要做笔录、制作终结裁定、填写内容繁杂的债权凭证。在制作债权凭证前又常要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债权数额。工作量比执行中止大大增加。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首先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要便于携带、保存,由此增加了法院制作债权凭证的工本费。有些法院以该工本费系执行的实际费用为由向当事人收取,将费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权利未实现时又增加一项费用,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其次,由于债权凭证只能发一份由权利人自己保管,这无疑增加当事人保管债权凭证的精力与负担。
  
  第三,如果债权凭证遗失或毁损,权利人又要申请公告注销,增加当事人的公告费用与时间,甚至可能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丧失。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
  
  当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困难、一时无法执行时,按照以往的做法,一般是暂时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不算结案。但是在实行了债权凭证制度后,由于债权凭证被赋予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执行人员就往往会采取发放执行债权凭证的做法去解决,使案件在统计上“结案”,这实际上是滥用了职权。由于债权凭证的滥用,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执行终结的案件却在实际上被宣判了“死刑”。表面上看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实际上,由于案件本来能够继续执行却被实际上终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
  
  三、债权凭证的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侵权责任人起诉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侵权责任人起诉前转移财产怎么办?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


·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
      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一、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的未成年人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的未成年人是怎样的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上的未成年人是怎样的1、明确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


·私人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
      私人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是否合法,要看约定的这3分利息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话,就不合法。如果发生纠纷,债权人请......


·一、婚姻存续期间要抚养费的办法是什么?
      一、婚姻存续期间要抚养费的办法是什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


·行政处罚可以限制出境吗
      一、行政处罚可以限制出境吗行政处罚不能限制出境。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


·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明文有哪些
      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明文有哪些新变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人群,例如聋哑人,盲人或者未成年人群。这时往往会出现......


·偷盗树木怎么处罚
      偷盗树木怎么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会被拘留吗?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会被拘留吗?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户登记费用怎么算?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户登记费用怎么算?离婚财产分割过户登记费用要计算房子占地所要交的税以及登记行为所产生的各种费,具体如下:(一)、税类:1、契税......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我国现处于文明社会,大部分公民都会选择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会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不少青少年的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