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能否算累犯

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能否算累犯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充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二、缓刑考验期满后怎么办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第一种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第二种情形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再执行的必要了。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说明他没有真诚悔改,适用缓刑达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论其犯的新罪是何种,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撤销缓刑,在对其前罪后罪实行并罚的基础之上,将其关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想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在我国怎么起诉无效婚姻
      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规定的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作为当事人来说,如果稍微了解一下我国的婚姻法的话,就能知道无效婚姻是......


·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什么?
      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什么?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长时间的无缘无故没有请病假的情况之下来进行一个旷工,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


·引发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
      引发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货物运输现象越来越多,法院在处理货物运输这类纠纷时候,一般会根据货物运输的履行、约定等不......


·一、保险对误工费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保险对误工费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要求......


·为啥借钱要写两个借条?
      为啥借钱要写两个借条?法律上并未规定借钱写两个借条,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出具一份借条,由借款方保存也是可以的。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工伤做鉴定需准备些什么材料
      工伤做鉴定需准备些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


·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住院疗伤这段时间除了医药费以外,还
      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住院疗伤这段时间除了医药费以外,还需要肇事者赔偿一定金额的营养费,来帮助身体的治疗。为了防止受害者故意开天价索要营......


·公证法全文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有专门的公证法来规范公证活动,您如果能了解公证法,对我们现在或者今后的公证活动将会有很大的帮助。下面我们为您收集了我国公证法全文。第一......


·撤销仲裁裁决代理人权限?
      撤销仲裁裁决代理人权限有哪些一、撤销仲裁裁决代理人权限有哪些?(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


·吴江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偿多少?
      工伤鉴定不等同于司法鉴定,他是专门为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严重伤残情况为了获得工伤补偿而进行的一种鉴定行为。其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