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夫妻结婚前家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结婚前家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结婚前家里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一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是其与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二、婚前个人债务如何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离婚的时候,大多数的人希望能够分得更多的财产。但实际上我们国家不仅仅是在财产方面需要做出约定,夫妻双方当事人也是需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说明的,你比如说如何来进行承担一人一半承担或者是按照比例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在我们工作中有一些人被企业董事会授权为法定代表人,承担一些责任并对公司负责,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权利和义务要......


·如何计算每小时的加班费
      如何计算每小时的加班费?1、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除21.75除8乘加班小时数乘1.5倍;2、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除21.75除8乘加班小时数......


·公司被并购应注意什么
      公司被并购的注意事项: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能全部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能全部赔偿吗?交通事故人伤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会全部赔偿的,要根据购买的保险额来进行赔偿;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离婚补偿要不要打欠条?
      离婚补偿要不要打欠条?离婚补偿最好要打一张欠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


·如果自己的专利过期怎么办?
      专利权过期之后可以申请恢复吗(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担任______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有哪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有哪些?我国在对土地管控方面是有专门的法律的规定的,因为我国土地实行国有制,所以必须要有一套完整严......


·挪用资金罪江苏省标准2023是怎样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江苏省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